在億達甘拜園一公寓單位販毒擁毒7罪齊罰
徐姓男子終身監禁
出版日期: Thursday, August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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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庇廿八日訊】高庭宣判面對7項販毒和擁毒控狀的汽車零件安裝技工,在所有控狀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入獄30年)。
51歲的徐富強(譯音)在首三項控狀,被指於2020年2月22日早上9時51分左右,在億達—甘拜園路某公寓單位,販運淨重2公斤又280.06克的K-他命毒品。次控狀指他在相同的時間和地點,販運淨重943.39克的冰毒。第三項控狀則指他於同一天的早上9時25分,在上述公寓的停車場販運淨重69.43克的冰毒。
三項控狀皆指他觸犯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判刑。
第四項控狀則指他於相同的時間和地點,擁有淨重7.91克的安非他命。第五項控狀指他在相同時間和地點,擁有淨重41.79克的K-他命。第六項控狀指他在相同時間和地點,擁有淨重0.10克的“一粒眠”。
上述三項控狀皆指他觸犯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條文下被判刑。
第七項控狀指他在相同地點和時間,非法擁有淨重189.50克的“五仔”,觸犯毒藥法令第30(3)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0(5)條文下被判刑。
被告否認所有罪狀後,副檢察司魯斯丹沙尼夫於初審時,傳召了共14名證人出庭供證,力指被告罪行。被告是由哈密依斯邁律師和安里諾興律師代為辯護,他遭判表罪成立後,選擇出庭自辯,全案審結。
高庭司法專員阿莫拉蒂在宣判時,指控方呈堂的證據,已滿足被告是毒品的持有人的元素,同時成功推定被告販毒。控方已成功在超越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指證被告犯下如控狀所指的罪行。
被告的辯護律師過後向司法專員求情,指被告乃初犯,此案並非極爲罕見的毒品案件,盼勿判處被告死刑。副檢察司則要求司法專員判處被告死刑,指被告面對共7項控狀,而且販運和擁有不同種類的毒品。
司法專員遂判決被告在首三項控狀終身監禁,刑期從被捕日算起。第四項控狀則判決被告入獄3年、第五項控狀判入獄2年、第六項控狀判入獄1年,以及第七項控狀判入獄2年,所以刑罰同時執行。鑑於被告已年過半百,因此獲豁免鞭刑。
【亞庇廿八日訊】高庭宣判販運冰毒的小販,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入獄30年)兼鞭笞12下。
28歲的阿斯亞迪巴克里乃被控於2022年3月30日晚上10時30分左右,在文都善某公寓的路旁,販運净重64.83克的冰毒,觸犯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判刑。
被告否認罪狀後,副檢察司達希雅潔恩於初審時傳召了3人出庭供證,力指被告罪行。被告遭判表罪成立後,由辯護律師拿督陳川祥引導下出庭抗辯,全案審結。
高庭法官拿督陳學能博士在宣判時,指被告稱是遭警方設陷,將毒品放入掛包後拍照取證,只是一種事後的想法。相反,控方呈堂的證據確鑿,指證被告犯下罪行,遂宣判被告罪成。
高庭法官過後聆聽控辯雙方針對刑罰陳詞,在控方不尋求判處被告死刑,以及考量毒品的重量後,判下如上述刑罰。他也批准被告申請展緩執行鞭刑,以待被告到上訴庭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