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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律政司:2012年領海法令不適用於沙巴
大陸架仍是沙巴領土
出版日期: Sunday, Septembe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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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觀山
【亞庇廿一日訊】沙巴州律政司拿督蘇觀山表示,2012年領海法》令(TSA 2012)不適用於沙巴州,且根據1954 年北婆羅洲(邊界變更)樞密院指令,大陸架仍然是沙巴州的領土。

他說,這項主張已於2024年9月19日正式記錄在由首相主持的《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行動理事會》(MA63理事會)中,並被視為“不容談判”。

他今日發文告指出,儘管在其他州權和權益上,MA63理事會已取得重大進展,但《2012年領海法》和大陸架問題仍屬於“同意保留分歧”的範疇,

蘇觀山補充,副首相拿督斯里法迪拉尤索夫己進一步表示,這些問題將繼續在首相、沙巴首席部長和砂拉越總理之間的高層會議上進行討論。

他說:“我們將繼續堅持州政府的立場,繼續前進。”

他說:“至於高庭最近拒絕我們作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提供協助的裁決,我們對法官的決定表示最崇高的尊重。

他說:“沙巴權益倡導行動組織(SABAR)曾支持我們的協助提議,但聯邦總檢察署反對我們的擬議角色。”

他說:“無論如何,是否需要我們的協助來裁決這兩方的法律糾紛,完全由法庭自行裁定。在此情況下,法院已作出不同的裁決。”

他說:“儘管如此,我們仍然真誠地提供支持,願意就這一公共利益問題提供州政府的官方法律觀點。請放心,我們必定會密切關注此案的發展。”

蘇觀山表示,根據法庭的裁決,州政府仍可作為法律程序中的一方介入,這一選項將根據MA63理事會對該問題的結果,與其他所有選項一併嚴格考慮。

亞庇高庭昨日謙恭的駁回州政府在“挑戰大馬領海法令合法性”訴訟案中,成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申請。

法官亞歷山大修·豪威(Justice Alexander Siew How Wai)在保留裁決中表示,法院認為讓州檢察署(SAGC)在訴訟中擔任法庭之友可能不適當。

法官也表示,不能排除州政府在晚些時候申請介入的可能性,也就是正式成為現有訴訟的一方。

法官說:“法院也無法排除現有訴訟的一方或雙方可能在某個階段申請將州政府加入為一方”。

沙巴州檢察署於9月11日申請准令作為SABAR原訴傳票(OS)案的法庭之友。

訴方向法庭申請一項宣判,宣告《1966年大陸架法》和《1966年石油礦業法》在2012年6月19日後在沙巴州無效、違憲、無法律效力。

訴方也向法庭申請宣佈 ,根據1954年《北婆羅洲(邊界變更)樞密庭指令》,1969年緊急狀態令於2012年6月19日取消後,沙巴的領土包括大陸架。

此外,訴方也向法院申請宣佈聲,2012年6月19日後《1960年礦業條例》在沙巴有效。

他們也尋求法院宣佈,根據2012年6月22日的《2012年領海法》第3(3)條,沙巴的領海限於三海浬是無效、違憲且在沙巴無法律效力的。

訴方申請法院聲明,1969年緊急狀態宣言於2012年6月19日取消後,沙巴的領海包括根據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和1958年《北婆羅洲(邊界定義)樞密院指令》的12海浬領海範圍;以及申請訟費和法院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救濟。

SABAR於2023年9月對《2012年領海法》提出原訴傳票,質疑該法將沙巴海上邊界限制為僅三海浬的有效性,並將馬來西亞聯邦政府列為該案的唯一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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