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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地咬謀殺單親媽媽案
上訴庭駁回警長上訴
維持高庭死刑判決
出版日期: Tuesday, September 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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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庇廿三日訊】上訴庭三司經會審後,一致通過駁回根地咬謀殺單親媽媽案的被告推翻高庭判決的申請,並維持高庭判處被告死刑,未援引《廢除强制死刑法令》賦予的酌情權。

現年42歲的被告里查烏瑪士案發時乃根地咬警區的一名警長,他被控於2011年9月29日凌晨4時至5時之間,在根地咬達曼阿迪村謀殺一名單親媽媽加麗妮波漢(27歲),觸犯刑事法典第302條文。

被告否認罪狀後,案件進入審訊,高庭於2014年7月22日裁決被告表罪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不過,控方到聯邦法院上訴後,成功在2018年3月21日推翻了高庭判決,裁定被告表罪成立。案件發還高庭續審,被告需出庭自辯。

案件審結後,高庭法官於2020年6月25日宣判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絞刑至死。被告過後到上訴庭上訴。

上訴庭三司的成員是由拿督蘇邦蓮、拿督柯林勞倫斯和拿督黃建強(譯音)組成。拿督黃建強在宣讀三司的簡短判詞時,指高庭法官的判決無誤,並在裁決時清楚知道控方憑據强而有力的環境證據,有理據的指證被告罪行。

他説,控方已成功在超越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指證被告犯下罪行,三司遂一致通過駁回被告的上訴申請。

被告是由拿督藍星律師和曾文潔律師代為辯護。他們針對刑罰向三司求情時,盼不判處被告死刑。他指案發時29歲的被告,自2011年9月29日被捕後,就一直遭拘押迄今,期間有4年因獲判表罪不成立而獲釋放。

他說,現年42歲的被告與妻子育有2名年齡分別為8歲和6歲的子女,盼三司判下30年監禁和鞭笞12下的最低刑罰。

控方是由副檢察司阿米爾佐哈里和副檢察司阿蒂卡阿都卡林代為答辯。他們要求三司維持高庭的死刑判決,並指出死者遭利刀捅向胸口,顯示被告有意將對方致死。若被告未遭判死刑,則希望三司判下35年至40年的監禁。

上訴庭三司三司經會審後,認為被告具備預謀殺害死者,並使用利刀犯案,傷口刀刀致命,故不援引《廢除强制死刑法令》賦予的酌情權,維持高庭的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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