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名譽權案勝訴
被告需連續30日公開道歉
出版日期: Saturday, July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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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廿六日訊】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通報了林志玲與北京新氧萬維科技咨詢有限公司等一審民事判決書,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12日作出裁判,判決被告連續30天向林志玲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經濟損失25萬。
根據判決書相關信息,被告在網絡平台上發布名為“志玲姐姐和baby當年還沒整的這個部位是想告訴我們早年模特界流行狂野風嗎”,更有視頻為證指出林志玲多個部位接受過整形服務。林志玲方因此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持續90天,並且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以及合理維權費用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共計205萬的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連續30天向林志玲公開賠禮道歉,並在要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賠償原告林志玲經濟損失25萬,此外,100萬元的精神損失等其他訴求被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