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不僅僅是爭取上議院議席而已
沙砂須爭取三分一國席
出版日期: Thursday, September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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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士陳
【古晉十八日訊】沙巴和砂拉越必須根據《馬來西亞立國協議》下,作為組建馬來西亞的三個合作夥伴之一,爭取增加他們在國會議席的份額。
塔斯馬尼亞大學亞洲研究教授詹姆士陳說:“我們要爭取的不僅僅是上議院的議席而已。”
他駁回了某些半島非政府組織建議,指沙砂兩州只需獲分上議院的35%的席位,而非下議院的說法。
為當代沙巴和砂拉越主要學者的陳教授表示,這兩個州都應該拒絕有關上議院議席分配的建議,因為他相信這是某方想要維持現狀的“伎倆”,並堅持沙砂有必要同時爭取上議院和下議院兩院的1/3議席。
他說:“首先,在馬來西亞的政治,上議院具有最低程度的政治法律,因為它是一個完全受任命的議院,其成員不是由民眾直接投票所產生的,這就是為什麼上議院的辯論,比國會的辯論受到較低關注的原因,而且那些被任命為上議員的人被視為‘獎勵’,因此,上議員大都是退休的政治人物。”
他補充道:“其二,所有主要法案都在國會中提出,實際討論也在國會進行,上議院只是辯論國會頒佈的法律,因此缺乏阻止重要法案的立法權力,其三,所有主要從政者,包括首相、他的副手和大多數部長,都來自國會,上議院的部長通常被視為“後門”部長,因為他們被任命為上議員是為了擔任部長,僅這一點就顯示,政治體制視國會比上議院更重要;其四,上議院沒有真正的權力來阻止立法,只能延緩其落實;沙砂必須爭取三分之一的國會議席,其目的是在於恢復沙巴和砂拉越的權力,以便在不同意馬來亞的情況下,還保有權力阻止憲法修正案的通過。
他強調:“其五,很明顯地,憲法制定者的初衷是希望新加坡、北婆羅洲和砂拉越享有對馬來亞的否決權,這是為了確保馬來亞人不能隨意修改聯邦憲法。“
他解釋說,根據當年跨政府委員會報告第19段內容:“⒚聯邦立法機構~~根據《憲法》第45(1)(a)條,每個婆羅洲的州屬應選出兩名上議員,應修訂《憲法》第45(1)(b)條,把北婆羅洲和砂拉越加入馬來西亞的上議院任命成員人數增加6人,應保證,在馬來西亞日後首次任命這些額外成員時,在與有關州屬首席部長協商後,將從北婆羅洲任命至少兩名成員,從砂拉越任命至少兩名成員。”
其內容也寫道:“應修訂第46⑴條,將眾議院民選議員人數從14人增加到159人(包括為新加坡推薦的15人);在額外的成員中,應在北婆羅洲選出16名,在砂拉越選出24名,在馬來西亞日之後的7年內,未經有關州政府同意,分別分配給砂拉越和北婆羅洲的議席數目與眾議院席位總數的比例不得減少(以授予任何其他新州為由),此後(上述情況除外)應受現行聯邦憲法第159條第3款的約束(該條文要求對憲法進行修訂的法案,必須在議會兩院以不少於以下的投票支持,即超過該院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根據1963年《馬來西亞立國協議》第3章第9段:⒐眾議院應由159名當選議員組成。⑵應該有~~⒜來自馬來亞各州的104名成員;⒝來自沙巴的16名成員;⒞來自砂拉越的24名成員;⒟來自新加坡的15名成員。
陳教授說:“很明顯,新加坡、北婆羅洲(沙巴)和砂拉越不希望馬來亞在憲法修正案方面主導國會,馬來西亞諮詢委員會(MSCC)的筆記和葛波民意調查(Cobbold)報告明確指出,北婆羅洲和砂拉越人民認為馬來亞人不應該主導新聯合邦,因此,根據該公式,當年擬議的馬來西亞聯合邦國會席位分配,是為了確保新加坡、沙巴和砂拉越擁有議會三分之一以上的席位,從而獲得否決權。”
據其稱,當新加坡在1965年脫離聯合邦時,其在馬來西亞總共159個議席當中的15個議席,沒有重新分配給砂拉越或沙巴,這是一個需要糾正的歷史錯誤,隨著時間的推移,馬來亞議席數量增加到佔了全馬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陳教授希望沙巴和砂拉越人民瞭解必須極力爭取國會1/3席位的原由,不要因其他人對婆羅洲的抱怨缺乏理解,而有所困惑。